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终止-《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39条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委员、候补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
出辞职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本人、配偶及其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六)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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