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与公司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将在2月底到期。现在,我还想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但公司不想与我续签劳动合同。
请问:若公司不与我续订劳动合同,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若可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若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除您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外,当公司不续订劳动合同时需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依据上述规定,您可以根据自己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
(劳动午报常律师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