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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递交30日’辞职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3-14 17:41:3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3日,常某被某贸易公司聘用,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8月12日,常某向公司递交辞呈。8月22日,公司通知常某已批准其离职请求,并让其在三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可常某找到的新工作单位要求他9月15日上班,因此他向公司提出,根据劳动者提前30日辞职的法律规定,自己辞职的预告期满是9月11日,到那时公司才能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如在此之前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公司不予理会,常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常某的主张。

【裁决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离职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赋予单位的权利。劳动者在递交辞呈后,如果单位没有在30日内予以批准,劳动者不得离岗;递交辞呈满30日后,即使未获单位批准,劳动者也可离开。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提出辞呈后,如单位需要,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30日的劳动义务;如单位不需要,在预告期30日内,单位可随时让劳动者离职并做好工作交接。

本案中,常某于2022年8月12日向贸易公司递交辞呈,贸易公司收悉后,常某的辞职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常某因9月15日才能到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提出要等预告期30日满再办理离职手续的要求,是对法律条款的错误理解。而贸易公司在预告期内批准同意,并让常某办理离职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常某的仲裁请求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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