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吴先生(化名)于2020年8月8日入职原告处任挂表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XX劳务分包公司未为吴先生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9月4日18时左右,吴先生在工作中受伤,住院12天,住院诊断为:右前臂开放性外伤;中、环、小指浅曲肌及尺侧腕曲肌、掌长肌断裂;右前臂尺神经、尺动脉完全断裂。住院期间由妻子护理,吴先生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为26,744.21元,入院前救护车费用599.54元,入院前门诊急诊产生医疗费2147.80元,出院后复查医疗费用590.92元,康复医疗费用666元,总计医疗费用为30,748.47元。上述费用均由吴先生自行垫付。
吴先生出院后,在家休养至2021年9月15日。2021年8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先生为工伤。2021年11月2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鉴定吴先生为伤残七级,停工留薪期满。
2021年12月3日,吴先生向XX劳务分包公司寄送辞职报告,书有“因自入职起至今公司始终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且未予工伤赔偿,故无奈提出辞职。”标注日期为2020年12月3日,XX劳务分包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收到该辞职报告。
【事件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医疗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服务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XX劳务分包公司未为吴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9月4日18时左右,吴先生在工作中受伤,后入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为26,744.21元,入院前救护车费用599.54元,入院前门诊急诊产生医疗费2147.80元,出院后复查医疗费用590.92元,康复医疗费用666元,总计医疗费用为30,748.47元。
上述费用均由吴先生垫付,XX劳务分包公司未支付。后吴先生被认定为工伤,其为治疗工伤所支付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XX劳务分包公司未为吴先生缴纳社会保险,产生的费用应由吴先生承担,故关于吴先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进行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予以支持,XX劳务分包公司应向吴先生支付医疗费30,748.47元。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关于公布201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218号]、和《关于发布2020年大连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345号]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本人在统筹地区进行住院治疗期间的日伙食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日伙食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日平均工资的10%计算,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最低不少于15元。具体报销标准及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护理。未安排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可以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参照当地雇用护工的日平均劳动报酬商定;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201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7689元/月;2019年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7,355元;医院护工中24小时护理人员的日工资为200-300元。
最终法院判决:XX劳务分包公司支付吴先生医疗费30,748.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9.76元、护理费1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56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9,95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1,6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492.84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373元;以上具有给付义务的内容,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XX劳务分包公司已预付)。
关注东友,每天了解一个法律知识,万一有用呢?
文丨东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