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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不写辞职报告不给工资—写辞职报告和不写辞职报告的区别?

时间:2023-03-14 13:55:3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相信很多打工人在签订劳动合同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形:公司拿过来的模版合同,很多法定的必备条款都没有就让你签字!最常见的就是不写薪资待遇、不写工作岗位、不写工作时间等等...

其实这背后的原因其实很简单,就是公司为了给自己留下更多的“可操作空间”,故意所以把一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关键信息做了一个刻意的“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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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伴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越来越强烈,不签劳动劳动合同意味着什么,早已是天知地知公司知劳动者知。在这种情形下,公司就想出了签这种“低配版”的劳动合同来规避不签劳动合同的风险。

但对劳动者而言,这种“低配版“的劳动合同,由于很多关键信息并没有写在上面,给劳动者的感觉就是“签了,但又好像没签”。具体到了现实中,劳动者在面对抗争不过的现状时,只好妥协的选择签就签吧...

但今天我们要分享的这个案例就不一样了。面对公司提供的“低配版”劳动合同,明确表示“太过简陋”并拒签,并在离职后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二倍工资差额。对于这种情形,法院会支持劳动者吗?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案号(2022)京01民终178号】

王大宝(化名)于2019年11月1日入职北京某公司,2020年5月31日离职。离职后,王大宝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请求为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标准为8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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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现场,王大宝表示公司曾提出过要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看到劳动合同上很多条款都没有,自己就没签并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则回复说会进行修改。之后公司HR曾问过我一次是否给过我纸质版合同,我说没有。再之后直到我离职,也没有人找我签合同。

公司则主张公司HR曾通知王大宝签合同,但王大宝却以各种理由推脱。由于是王大宝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在仲裁委做出“王大宝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后,王大宝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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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仲裁的庭审笔录,王大宝承认公司曾通知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合同缺少必备条款,过于“简陋”,自己才拒绝签署的。后公司虽同意进行修改,但直到自己离职也没有看到新的合同文本。

但在诉讼阶段,王大宝对此予以否认,表示仲裁庭审笔录记录有误。公司从未通知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大宝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仲裁笔录与实际事实不符,故法院对仲裁笔录予以采信,对王大宝在诉讼阶段的陈述不予采信。

根据仲裁庭审笔录,一审法院认定公司通知王大宝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公司已向王大宝提出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表示。在这种情形下,王大宝应负责举证来证明自己拒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或最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系公司存在过错所导致的。

但王大宝没有提供出相关的证据,故王大宝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应由用人单位一方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王大宝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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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王大宝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故用人单位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承担无过错责任。

2、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若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劳动者不签订的,用人单位用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应当对超过一个月但未满一年期间的劳动用工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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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条款。如果一方利用书面劳动合同损坏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是有权利拒签,并有权与对方就进一步磋商确定合同条款。

若反复磋商仍不能达成一致并签订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欠缺简历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及时终止劳动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已查明事实表示王大宝在入职后,公司确实向其发出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并提供了合同文本。但王大宝予以拒签后,双方直至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尽管公司、王大宝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各执一词,但公司未与王大宝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王大宝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就应依法向王大宝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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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劳动者只要证明自己未签订劳动合同属实即可,法院一般无需对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进行不审查。特殊情形下,需要考虑劳动者过错的,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因劳动者过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公司虽主张是因为王大宝的过错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王大宝主张是因为公司提供的合同合同欠缺必备条款才未与签订的。基于此情形,公司许举证公司所提供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大宝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W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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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例,作为一个HR,先给广大HR同行提个醒: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必须要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如果签不了书面劳动合同,当即应终止劳动关系。

而且像案例中这种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公司以此终止劳动关系的时候,一定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否则可能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无论如何,如果劳动者出现这种既不签合同,也不终止劳动用工关系的情形,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广大劳动者同胞来说,面对这种劳动合同不写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工作时长的,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内容的。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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