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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写辞职原因的辞职报告 写辞职报告和不写辞职报告的区别…

时间:2023-03-14 13:11:4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人时常在选择着自己的生活方式。即使像现在这样瞬间也在进行着选择,你把你说成不幸的人,尽管如此还是没能改变,这是为什么呢?那是因为你在不断地下着不改变自己生活方式的决心。尽管有些不方便、不自由,大概是得一直这样不做改变比较轻松。

——《被讨厌的勇气》


一段工作结束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成了这份工作的唯一念想,而这份念想在入职下家公司时,就会“终结”而交给新单位,以证明自己现在是“自由身”,与其他任何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会因此给新单位造成损失。

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但有一部分员工与单位有矛盾,一个有需要,一个不愿开,造成实务中出现了很多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的后果到底是什么?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案例情况简述:

2015年6月28日,张某与某公司银行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工作期限为2015年6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2017年11月15日,张某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辞职。2017年11月26日,公司书面答复因张某任职期间部分项目未能结束等原因,不批准张某的辞职。王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仲裁结果:

仲裁委于2018年1月9日作出裁决:一、劳动合同于2017年7月14日解除;二、企业于裁决生效后10日内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企业不服,将官司打到了一审和二审法院,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结果和仲裁裁决基本一致。但公司始终都未给张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019年5月20日,张某再度申请仲裁,要求企业赔偿因不开离职证明所造成无法就业的工资损失,官司也一直打到了中级法院。


最终判决结果: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致其无法重新就业并发生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合理确定。

‍本案中,本院已生效的判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7年7月14日解除,鉴此,从2017年7月14日开始其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为解除状态。公司一直未能给予张某提供其再就业所需的解除合同证明手续,致张某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无法继续就业,张某提供的某单位发放《录用通知书》证实该期间的损失客观存在,张某据此以其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参考标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鉴上,王某遭受损失的工作时间为10个月,本院酌情支持其此期间的损失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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