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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信是辞职报告吗辞职申请书的区别…

时间:2023-03-14 13:24:1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想必大家还记得那封“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辞职信,言简意赅,饱含情怀,说走就走,令人羡慕不已。

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赋予了劳动者绝对的辞职权,但我们仍习惯于提交辞职申请,末尾不忘加上一句“望公司予以批准”,这一“如来妙手”不仅会将自己陷于被动,可能还会造成损失。

那员工辞职到底需不需要公司批准呢?先给大家来点干货,再以真实案例告诉你辞职报告为什么千万别写“请批准”。

划重点: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敲黑板: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通过以上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到离职的必要程序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而不是申请,更不需要单位批准,因此我们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根据法律法规,员工主动辞职有以下三种形式:

1.合同期满,主动放弃续签,双方互相不必做任何补偿。

2.提出辞职,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天告知)。

3.满足法定条件的无条件辞职(立即解除,无需提前告知)。

但如果辞职报告中有“望批准”“请批示”等字样,则主动辞职就变成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的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一旦公司没有批准离职申请,而你却因告知时间满30天而离开了单位,公司就可以向法院主张赔偿,追究你的责任!

事件回顾

2021年3月,在大连某企业工作的小伙彭某因工作5年而没有涨薪决定离职,并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但报告是他从网上下载的模板改写的, 文末的“请批示”字样并未删除。4月23日,彭某打包办公用品后离开了公司。然而在5月20日,令他后怕的事情发生了,他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原因是公司尚未批准彭某离职,要状告他旷工,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彭某提交的辞职报告上有“请批示”字样,辞职就变成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彭某的行为属于旷工,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因此,如果我们决定了要离职,就不要在离职报告中用协商类词汇,而是直接了当告知公司自己准备离职,写明离职原因,浅谈工作收获,表达一下感谢与祝愿等,顺顺利利离职,潇潇洒洒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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