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在本案中,赵某于2014年2月12日入职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担任客户经理。赵某于2014年2月14日签署入职承诺书,表示已阅读银行的员工手册与各项规章制度,并认可银行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赵某亦于2014年2月14日签署了合规承诺书。2020年7月6日赵某疑似存在经商兼职、与授信客户异常往来的情况被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发现,……后赵某因个人原因于2020年11月30日向渤海银行申请离职,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同意其离职申请,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21年1月8日解除。2021年1月6日,渤海银行北京分行作出《关于给予赵某警告处分的决定》,……渤海银行以赵某主动辞职为由不予发放2020年年度绩效奖金。赵某则提交证据证明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曾于2021年1月8日出具因赵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合同的证明书,但赵某直至2021年3月26日才签收该文件;渤海银行另于2021年2月10日对赵某作出了处分,但未将该处分送达给赵某。
二、关于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应否支付赵某2020年年度绩效奖金的问题
1、一审法院认为:
赵某因个人原因于2020年11月30日向渤海银行申请离职,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同意其离职申请,后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1月8日解除。渤海银行以赵某主动辞职为由不予发放2020年年度绩效奖金依据不当。
(公司以劳动者主动辞职为由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奖金属于依据不当!)
但是赵某对于……渤海银行相关制度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上述制度明确显示渤海银行北京分行职员严禁以个人名义参与客户的经营事项和利益分配;员工个人账户与客户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给予警告等处分;……依法或根据行内规章制度给予惩罚的,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止付当年应支付部分或全部延期支付奖励。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赵某行为确实已违反渤海银行的相关规定,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止付赵某2020年度绩效奖金的行为并无不当。
(公司制度真实合法并已送达至员工,如符合公司制度明确规定的,可以依据制度约定止付年度绩效奖金)
2、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年度绩效奖金系赵某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渤海银行有义务根据赵某2020年的工作情况,确定赵某2020年度绩效奖金具体数额、发放时间及比例。
(年度绩效奖金系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发!)
其次,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是否应当支付。绩效奖金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以离职为由不予发放过往劳动的绩效奖金,既不符合公平原则,又与法律规定相悖。
(离职不是不发奖金的依据,与一审法院意见一致!)
关于违纪违规行为是否影响案涉2020年度绩效奖金发放。……本案中,赵某的违规违纪行为于2020年7月6日被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发现,截至2020年11月30日赵某申请辞职、渤海银行北京分行2020年12月11日批准赵某辞职,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并未作出警告处分。案涉警告处分系在约定的最后工作日届满前两日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案涉警告处分系在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近6个月、且批准赵某辞职之后、约定的工作期限届满之日前两天作出,明显违反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故不能依据警告处分认定不支付赵某案涉2020年度绩效奖金。
(二审法院支持应该发放绩效奖金!)
所以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应该可以看出来在什么前提下公司止付员工的绩效奖金的行为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供参考。
注: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裁判观点并不能直接援引,而且,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各个地区的裁判尺度也可能不同,本文仅提供一个研究问题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