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曾向公司提交书面辞呈,表示将30天后离职,解除尚有一年到期的劳动合同。不料,仅过去11天,我便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并导致伤残。公司虽认可我构成工伤,却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理由是我已经提交辞职信,便不再属于公司员工,自然没有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义务。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小娟
释法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法律赋予了员工对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权,只要员工已按规定执行,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届满后劳动合同都被解除,且书面通知一旦送达用人单位便产生了法律效力,但这并不等于员工递交了辞职信,便自始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等于哪怕员工在预告期内遭遇工伤,用人单位可以一推了事。因为一方面,在员工没有实际离职,用人单位仍接受其提供的劳动的情况下,彼此仍是用工、被用工关系;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从这一规定上说,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同样无权要求员工离职,而你恰恰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伤残,理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