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无忌于2012年2月入职日月教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无忌为月薪制工资,每月月底现金发放上月工资,工资发放需要签收。张无忌的工作岗位是销售部负责跟单和出纳。2013年11月6日张无忌向日月教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当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张无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日月教公司支付1年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3万元。
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合同期限是3年,合同期未届满,张无忌就提出离职,因此不存在张无忌所说的合同满未续签的情形,故,公司无需向张无忌进行赔偿。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同时提供了劳动合同的原件,但是两份劳动合同的期限存在差异,张无忌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3日至2013年2月2日,日月教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3日至2015年2月2日。双方所提交的两份劳动合同均为六页,张无忌只对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第二页(合同期限)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其余内容均无异议。通过对双方提交的合同原件进行对比,发现日月教公司的劳动合同原件有瑕疵,第二页的边上有一条黑边,而第一、第三至六页均没有黑边,且第二页的纸张痕迹与其他纸张痕迹也不同,日月教公司也确认其平时在制作劳动合同时,是使用同一台打印机或复印机整份制作的。虽然日月教公司主张张无忌的劳动合同是伪造的,但其提供的劳动合同存在明显瑕疵。张无忌主张日月教公司伪造合同第二页,并申请对公司提供的合同原件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对公司提供合同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合同除第二页外,其他五页均是一次性打印形成,系同一打印机打印。日月教公司虽然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明确告知日月教公司需在指定期限内对其所提供的劳动合同进行重新司法鉴定,逾期不申请重新鉴定的,将对其提供的劳动合同不予采信。但日月教公司在明知上述风险的情况下,在指定期限内不予明确答复。最终,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张无忌所提供的劳动合同予以采信,认定张无忌与日月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3日至2013年2月2日,裁决日月教公司需支付张无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差额3万元。
同时,法院向日月教公司送到处罚决定书,因日月教公司伪造证据,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对日月教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点评】
诉讼中伪造证据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不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均应当实事求是,切莫为一时输赢,造成更多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