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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承认提交了辞职报告〕书面提交辞职报告单位不承认?

时间:2023-03-11 08:11:0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虽提交离职协议,但内容系用人单位自行打印,且劳动者提供录音证明用人单位不让劳动者上班,可以证明劳动者并无辞职的主观意愿。结合该用人单位类案中,在劳动者入职时书写离职协议与本案相类似及离职协议内容完全一致的事实,用人单位抗辩劳动者系自行离职的主张不能成立,应认定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成立。

【案情简介】

1、2018年4月1日田某入职天津某公司处,在某医院任消防中控,月工资2800元。上班时间为白休夜休休,白班早7点到晚7点,休24小时,再夜班晚7点到早7点,再休48小时。

2、2018年10月9日田某上白班时,天津某公司项目经理李经理告诉田某不让上班了。10日田某再上夜班时,发现安排了其他人,经向李经理询问原因,李经理让先回去有什么事再说。但后来也没有结果。故起诉。

3、天津某公司辩称,对田某入、离职时间、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均无异议,不同意田某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理由为田某系自行辞职,不应支付赔偿金。

4、对于解除问题,天津某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证明田某系自愿辞职,但田某表示不予认可,是入职时即让书写好的,并提交书写当时与天津某公司员工的录音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提交与李经理的通话录音,显示:李经理让田某回家,不让田某上了,定完这事就完了,像你这样式的,给你说完了,你非得拧着劲的。说田某已经辞职了。田某表示我不辞职呀!天津某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录音内容与田某辞职的事实明显不符。

5、法院受理的案外人刘某与天津某公司案件中,刘某亦提出天津某公司在入职时让员工书写辞职报告的情况,天津某公司提交的辞职报告内容与本案完全一致,天津某公司亦未陈述合理的辞职过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2976号判决天津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5600元。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建议由其本人亲笔书写辞职申请,而非提交用人单位打印好的相应的格式文本,否则有可能会认定属于格式文书而质疑其合法性。

提示劳动者如非本人原因被要求写辞职申请,劳动者有权做出拒绝,如单位因此辞退员工,有权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单位拒绝出具的情况,可通过录音、短信、微信等方式证明单位做出辞退的决定,如此则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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