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于2020年12月26日入职,公司与他约定月工资,然而,在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30日,徐某离职。随后,他向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其二倍工资差额。经审理,仲裁裁决支持了徐某的请求。
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将本案诉至密云区人民法院。公司诉称,其已与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徐某在离职时偷偷将包括该劳动合同在内的资料带走。为此,公司还向公安机关报了警。鉴于公司已经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故请求法院判决无需支付徐某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在审理过程中,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向相关部门核实,发现没有证据证实徐某盗窃劳动合同。据此,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支持徐某的主张。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密云区人民法院西田各庄法庭法官曲明辉表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徐某主张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则主张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合同被徐某盗走并就此提交了公安机关受案回执,但受案回执无法证明劳动合同系被徐某盗走的事实,更不能证明公司曾经与徐某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密云区人民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