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在的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如果拖欠,你是如何维权的?先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
张某是某传媒集团的员工,前几年由于互联网媒体的影响,其所在的报社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单位已经快有一年的时间没有发工资了。张某原来还指望单位能出现转机,但慢慢就意识到大势已去,就希望拿一笔补偿金回家自谋出路。但单位丝毫没有解除张某的意思,就告诉他能干就干,不能干就走人。但你知道,张某正值中年,上有老下有小,单位长时间不发工资已经严重影响到他的生活了,他也不能就这么半死不活的陪单位耗下去。于是他心一横,补偿金也不要了,就直接向单位提出了离职。
过了几个月,他发现,单位有几个同事也离开了单位,但不同的是,人家都拿到了经济补偿金。更让他没想到的是,他们居然也是自己提出离职的。
那你知道张某的同事为什么自己提出离职还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根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46条这两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如果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自己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中张某的同事正是基于上述法定理由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仍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那张某是不是也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呢?
答案是否定的?
那你知道张某为什么没有拿到经济补偿金吗?
为什么倒霉的总是我?
原来问题就出在张某书写的离职申请书上。
原来张某在离职时,在离职原因一栏,明确注明离职原因是“想换个工作环境”。
你可能会说,这有什么问题,单位不发工资,我才想换工作环境。但法律不是某个人的想当然。一个劳动者离职的原因很多,可能是人际关系不好,可能是离家太远,可能是单位拖欠工资,很多因素都可能导致一个劳动者选择离职。张某“换工作环境”与单位拖欠工资并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对等关系。
换句话说,《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言外之意包含三层,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1、单位存在故意拖欠工资的事实。
这个相对很好举证,单位已经快一年没有支付工资了,从银行打出银行流水一看便知拖欠的事实。
关于是否“故意”是单位需要证明的事实,劳动者证明拖欠即可。
2、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主动提出离职,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事实上已经解除。
3、劳动者解除的行为与单位拖欠工资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张某提出离职这个结果是因为单位拖欠工资这个行为造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那么如何证明这种因果关系呢?最直接最明显的就是劳动者离职时提交的离职申请书,申请书上的离职原因表明了离职的时的真正原因。
案例中张某之所以没有得到经济补偿金,就是因为其离职原因“想换个工作环境”,与法定的拖欠工资的事实不相符,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他才没有拿到经济补偿金。
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很多,员工离职时写明的原因大部分都是简单的注明“单位原因”或“个人原因”,很少具体写明原因的,等到后期咨询律师发现可以得到经济金时往往因为离职原因书写的不明确或不正确,导致后期维权不成。
法律建议:
1、对企业而言:
作为一个有责任有担当企业,支付工资是最基本的义务。单位每个月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确实存在困难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征得本单位工会的同意,但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
2、对劳动者而言:
第一、不能单位一有点迟延支付就提出离职,法律对于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有例外规定的。比如不可抗力(疫情导致城市静态管理)导致的未按时足额支付、企业停产、申请破产重组的,这种情况单位不存在故意,此时就不应认定为38条规定的未按时足额支付。
第二、单位拖欠工资,如果你仍想继续在该单位工作的,可以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仅要求支付工资。
第三、如果确实不想继续在单位工作的,可以主动提出离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一定注意,要保存好证据。在离职申请书上明确注明离职原因是因为单位拖欠工资。
有劳动者借鉴了专业人士的建议,离职时通过专门的EMS邮件的形式向单位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了离职原因是单位拖欠工资,这种形式就是一种非常不错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