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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递交辞职报告发生问题、辞职报告必须当面递交吗?

时间:2023-03-10 11:07:2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30日 “等待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做工作交接配合的,劳动者在30日内不得离职;如果用人单位不需要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配合的,用人单位在30日内的任何一天可以随时要求劳动者离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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