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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因女友异地工作 异地工作辞职后公积金怎么办

时间:2023-03-10 05:37:2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21年12月龚某来到胶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称其因辞职遭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寻求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受理了该案,并指派律师办理。

经与龚某详细交谈, 援助律师弄清了相关案情。龚某于2017年2月26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约定月工资4500元。2021年1月公司召开职工大会,宣布因经营管理需要,工厂将搬迁至广东省珠海市,胶州的工厂不再保留,愿意继续工作的工人自3月份开始到珠海工作,不愿意去的可以辞职。龚某因家庭需要无法去珠海工作,只好辞职,并要求公司给予补偿,但遭到公司拒绝。无奈,龚某只好来到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因公司搬迁,龚某的工作地点由胶州变更为广东省珠海市,属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龚某因家庭原因无法到广东工作,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龚某经济补偿。为此,承办律师及时代写了仲裁申请书,并到仲裁委立案。

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并提交辞职申请一份。援助律师提出,对辞职申请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存在异议,当事人确实填写了离职申请书,但其填写的辞职理由系在公司指导下填写的,“个人原因”并非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申请人系被迫离职。援助律师当庭出示与公司人事交涉的微信、录音,其内容足以反映其真实离职的原因系公司搬迁,公司不应以“个人辞职”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最终,公司接受援助律师提出的调解意见,当庭支付龚某经济补偿15000元。龚某对案件的办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员工离职审批单、辞职申请等离职材料,是裁判中认定劳动者离职原因最为直观的证据,但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与用人公司交涉的短信、微信、录音、电子邮件等其它足以反映其真实离职原因的证据,并合理解释辞职申请中的“个人原因”并非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则其主张经济补偿的请求仍会得到支持。如果劳动者不能举证证明真实辞职理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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