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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单位辞职报告“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后多久可以解除社保

时间:2023-03-08 16:21:2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20年1月24日,刘毅入职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毅每月工资为4000元,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但是,公司未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年4月13日,刘毅与公司签署一份《放弃社保承诺书》,承诺放弃要求公司为他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

2021年4月,刘毅共出勤5天。4月8日,他向业务主管发送辞职报告,并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的社会保险应补缴一下。5月28日,公司向刘毅发放了4月份工资750元。3个月后,刘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为他补缴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并向他支付因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迫使他主动辞职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

经审理,仲裁裁决驳回刘毅的全部申请。

【法院判决】

刘毅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时,刘毅诉称,在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公司还让他签订一份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他在请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无望的情况下被迫离职,故请求法院支持其主张。

公司辩称,是刘毅自己要求签署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公司每月向他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公司应当为他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现在,刘毅自行提出离职申请,公司有权拒绝向他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金具有统筹性、强制性,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刘毅承诺放弃公司为他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司应当为刘毅补缴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系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属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因此,对刘毅要求公司为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法院不予处理,刘毅可向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或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关于公司没有为刘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应当给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是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如果用人单位为获利而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但应补缴社保费,赔偿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等损失,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法院判决公司应当向刘毅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

【法律分析】

劳动者入职时承诺放弃缴纳社保,事后又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屡有发生。对此,法院一般采取支持劳动者诉求态度,其原因在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也是错误的、违法的,劳动者的相关承诺是无效的。此时,若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即属此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应当支持经济补偿各地有不同的做法,但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看,其更偏向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为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主张的经济补偿一般持支持的态度。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约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避免风险的发生。

(据劳动午报消息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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