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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转正辞职报告需要〉没转正需要写辞职报告吗…

时间:2023-03-08 02:30:0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当我们入职一家新公司的时候,除了提交相关的个人身份信息之外,肯定还会被要求一份上一家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新公司这么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入职员工已经和上一家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份合理的离职证明上面,应当写明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离开公司的日期、工作岗位以及在公司工作的年限。

而实践中,大部分员工离职的时候多多少少都会受到公司的阻拦和挽留,好一点公司在挽留未果后,就会直接选择放任,而那些不好的公司在挽留未果的情况下,会恼羞成怒的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即便最终碍于法律规定出具了,也喜欢在离职证明上弄些小动作。

那么这里将涉及到一个问题,如果因为公司拒开离职证明,导致员工在入职下一家公司的时候,因为缺乏离职证明而导致入职失败,这种情况员工是否能像公司索赔呢?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离职受阻

2013年6月11日,孙晓丽入职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一职,入职时孙晓丽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4800元,转正后工资6000元。

工作两年后,孙晓丽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表面原因是个人有更好的职业规划,实际情况则是工作期间她多次向领导申请涨薪遭拒,后来她一直在工作之余给其他公司投简历,好不容易谈妥一家薪资待遇都符合她预期的公司,所以准备跳槽过去。

虽然辞职报告提交了上去,然而实际情况却没有孙晓丽想的那么简单,先是部门领导知道这件事后,将她叫到了会议室进行沟通,表示年底会替她向公司申请涨薪,然而习惯了公司套路的孙晓丽并没有因此而妥协,依旧表明了要辞职的决心。

再与领导沟通结束后,孙晓梅又收到了人事主管的约谈,会议室里人事主管先是询问了孙晓丽离职的原因,然后在婉转地表示现在公司是非常时期,希望孙晓丽能继续留下来为公司出力,最后承诺会在年底为其涨薪。

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在经历过与领导和人事主管的沟通后,孙晓丽已经不指望公司能短时间批复她的离职申请了,当多次询问人事是否能走离职程序未果后,她在好友的帮助下向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待确认公司收到后,她知道只要在熬一个月就能离职。

让孙晓丽松一口气的是,公司收到了她的离职通知书后,并没有任何想要撕破脸的反应,这么一来她只要在这家公司做完最后的三十天就行了。

时光飞逝,转眼间就到了孙晓丽离职的日期,然而当孙晓丽去找人事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却被告知公司从来就没有收到她的离职通知,对于这样的措辞孙晓丽显然不能接受,直接拿出了公司已经确认签收的证据。

看到孙晓丽拿出手机上的确认签收提示后,人事主管终于忍不住对孙晓丽破口大骂了起来,说公司并没有做任何亏待她的事情,为什么她非得要离职,当然,最后公司还是为孙晓丽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人事主管却拒绝为孙晓丽出具离职证明。

求职受阻,要求赔偿

对于离职证明孙晓丽起初并不在乎,在她看来能按时离开公司就好,谁知道因为缺乏离职证明,她在入职新公司的时候受到了阻碍,由于没能提供上一家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新公司不敢录用她,最后出具了一份《不予录用通知书》,理由是孙晓丽没离职证明。

由于缺乏离职证明,孙晓丽接连面试了好几家公司都未能成功入职,一想到导致自己无法入职的罪魁祸首是原公司,孙晓丽一怒之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公司赔偿她这段时间找不到工作的损失。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重新就业并发生经济损失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赔偿孙晓丽这几个月来遭受到的损失共计32000元。

总结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未向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的时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给离职员工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很多公司为了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都会要求新入职的员工拿出上一家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而如果员工无法提供有效的离职证明文件,很有可能就不会被录用,造成离职员工求职受阻,产生经济损失。

很多人会询问,如果员工拒绝进行工作交接,公司能否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呢?从《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可以看出来,出具离职证明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员工是否尽心工作交接,并不是公司是否应当出具离职证明的必要条件,所以公司是不能以员工“未进行工作交接”为由,拒开离职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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