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在上海时候一家公司的事。时间大约是2013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太清楚了。主要是把这个故事写出来,供大家参考,大家有什么思考也可以发表评论。
我当时所在的那家公司是做汽车销售和汽车租赁的,不是普通的汽车,而是当时非常新鲜的新能源汽车,也就是电动汽车。
在那个时候,我负责这家公司的上海公司的工作,其时,我到上海公司也没有太久,大约有3个多月的时间吧,整个上海公司有300多名员工,除了不到50人的后勤和管理支持团队,剩下大部分是做销售的业务人员。
故事的主人公就是一名汽车4S店的销售人员,为了方便介绍,也不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在本文里我们就叫她小芳吧。
有一天,我正在办公室看电子邮件,突然人力资源部的李玉突然敲门进来,跟我说了一件事,事情的大致脉络是这样的。
销售部员工小芳(在4S店现场工作)入职已经一年半,入职时就作为销售专员岗位招聘而来,在岗的一年半工作时间,工作一直很努力,兢兢业业,但是大部分月份工作业绩不达标,相应的收入就比较低,她自己也比较苦恼,采取各种办法以达到销售业绩目标,店经理也经常对她进行辅导,周围的一些同事也经常对她进行一些帮助,但是她业绩还是没有起色。
在这段时间里,人力资源部也试图征求她的意见,是否在公司内部调换一下岗位,小芳本人还是表示自己还是喜欢现在的销售岗位,一是专业对口,二是她自己原来的经验积累也在,所以,她还继续在原岗位继续工作。
在继续原工作的这段时间内,人力资源部门也从其他渠道,比如她的经理和周围的员工那里,听说她有意换个环境,继续寻找一份新的工作的打算,但是从她所在的部门到人力资源部门都没有收到她的书面申请。
就这样又过了一段时间,小芳的业绩还是毫无起色,人力资源部门就找她谈了一次话,主要的意思就是从小芳的角度考虑,如果一直这样下去,对双方都不好,建议小芳或者转一个岗位或者考虑辞职。
小芳考虑了一周,决定还是辞职,她把写好的辞职申请交给了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李玉拿给我的就是小芳的辞职申请,我问清楚了工作交接和补偿等基本情况之后,就在人力资源部提交的报告上签了字。
话说到了这里也就结束了,但是在此时一件插曲又把整个故事的节奏打乱了。
在小芳正在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有一天她突然拿着一个检测报告给人力资源部,是一个什么报告呢?报告显示小芳已经怀孕三个多月了。
办离职手续的过程到此戛然而止。
人力资源部也和小芳有过谈话,大意是小芳在此之前也不知道自己怀孕了,因为她自己也没有生小孩的计划,但是既然现在已经怀孕,经医院检查小孩的各项指标也非常好,她和先生经过商量也准备把小孩生下来。
既然这样,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公司也停止了小芳离职手续的办理,她又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
如果故事到此结束,也就完了,后面又发生的事情,可能更吸引大家深入讨论。
小芳重新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之后,不但工作依旧毫无起色,而且因为自己孕期反应严重和经常到医院复查看病,而不断的请假,耽误了很多工作时间。
即使上班在岗,也因为自己的身体原因,而不能承受高强度的工作,从而造成业绩更大的下滑,最终造成自己的收入更少,有时候她只能拿到上海市职工的最低工资。
这样的状态持续了大约两个月的时间,你想一想,肯定小芳和公司双方都不太满意,小芳不满意自己的收入,但是限于自己的情况,没办法,公司不满意小芳的工作状态,但是惧于法律的规定,也没有办法。
终于有一天,小芳找到人力资源部,说自己想要辞职,回家安心待产。
这其实给人力资源部出了一个难题,有两点:第一,小芳现在是怀孕期间,大家知道,怀孕是有风险的,在这期间,小芳有可能主动终止妊娠,也可能由于其他原因被动终止妊娠;第二,如果小芳顺利生产,会有哺乳期的问题。
而对于人力资源部来说,这两点都是未来的问题,不可预测,而且孕期与哺乳期都不能终止劳动关系。
犯了难的人力资源部来找我商量如何处理,我们一起商量了好几次,最后又请教法律顾问,给出这样的处理方案:
1、小芳回家休息待产;
2、如果顺利,公司按照上海市社平工资标准给小芳每月发薪水,直至其哺乳期结束;
3、如果在此期间,小芳终止妊娠,按照终止妊娠相关法律规定截止期限,给小芳按照上海市社平工资每月发放薪水;
4、如果在此期间,小芳寻找到新的工作,应告知公司,办理辞职手续;
5、在上述任一期限截止后,小芳来司办理离职手续或者接受公司新调整的岗位安排。
事实上就是按此执行的,小芳哺乳期结束后,办理了离职手续,另外寻找了新的工作。
补充一点,比较诡异的是,小芳在新公司工作期间,还为我司卖出了6台车,当然我司也把销售奖金给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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