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水平,促进人事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人事档案资源,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事档案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基础性工作,包括人事档案资料的收集、分类、保管、综合利用、转移、查阅、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 综合部是公司人事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事档案内容存储分为文本案卷储存和计算机储存并行的两种方式,存储内容须保持完全一致。
第五条 员工档案内容包括入职档案、在职档案、离职档案。
(一)入职档案材料
1、《应聘登记表》;
2、《录用通知书》;
3、《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
4、身份证明复印件;
5、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6、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其他培训结业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7、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8、《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备案表》原件(原单位提供);
9、一寸免冠照片;
10、工资卡复印件(写明开户行)。
11、劳动(劳务)合同。
12、党员组织关系材料。
(二)在职档案材料
1、入职档案材料;
2、定岗定薪审批材料;
3、岗位调整、薪酬调整、绩效考核材料;
4、培训、奖惩或其他记录在公司内部发展轨迹的材料。
(三)离职档案材料
1、入职档案材料;
2、在职档案材料;
3、离职申请书;
4、离职审批材料;
5、离职工作交接表;
6、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资料。
第六条 员工人事档案实行一人一个档案袋统一编号管理,编号一旦确定后不得更改。
第七条 人事档案须建立档案目录。补充资料时档案管理员应及时记录材料名称和有关内容。
第八条 在职员工姓名、户籍、学历、职称、居住地、婚姻、岗位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档案管理员应完整收集,及时更新。
第九条 新录用员工,应在办理入职手续的同时建立新员工档案。内部调动或离职员工,应在调动或离职手续办理的同时完成档案转移或归类。
第十条 查阅人事档案须由查阅人提出申请,注明查阅对象、事由等,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查阅人须正确使用档案,切实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私自将档案拆卸、调换、涂改、复制、遗失;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造成不良影响须承担泄密责任。因工作需要在人事档案中提取材料的,必须经综合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复制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原则上员工档案一律不予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借出使用,由借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部负责人审核,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借出,使用后按期归还。
第十二条 员工工作调动、退休等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转出的人事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清理并登记,填写转移通知单,注明转出时间和事由,并更新档案目录。转出的人事档案,应包装密封,加盖部门印章并指定专人递送,不得由员工本人自带。接收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员接收转入的人事档案时,应认真核对档案目录反映的档案材料内容和份数,确认无误后纳入本单位员工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离职人员档案需单独存档,原则上离职员工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三年,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人事档案需长期保存。超过档案保管期限需进行档案销毁时,必须经综合部和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十四条 人事档案管理员的岗位变动时,综合部应安排对人事档案进行清理,由新的档案管理员接手管理,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制定及解释,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