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吴川市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连线庭审模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湛江市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并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该案从立案到审结,仅用时4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7日上午10时许,湖南籍戴某某到吴川市运输总站乘车欲往王村港镇,拒绝配合吴川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派遣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身份信息登记。经工作人员林某、沈某的劝说后,戴某某仍拒不服从检测和核查工作,且出手撕打工作人员林某、沈某。经司法鉴定,林某、沈某伤情均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戴某某于2月1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7日被执行逮捕。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林某、沈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该两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暴力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归案后,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减少人员流动和接触,吴川法院对该案采取远程视频在线庭审模式开庭并直播,被告人在看守所通过视频连线庭审。
【法官说法】
妨害公务罪,主要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其妨碍的是社会管理秩序,最高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而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定义更广泛,不仅包含我们平时一般意义上的公务员,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前述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南方+记者/顾大炜
【作者】 顾大炜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