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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发送电子辞职报告吗邮箱发送辞职报告算数吗!

时间:2023-03-04 04:19:2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离职申请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劳动者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一旦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无需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2日,曾某开始到某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为甲方,曾某为乙方,合同期限从2015年1月12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从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除合同期限外,其他合同内容与之前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相同。《劳动合同》第九条就合同的解除作了详细约定“(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四)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十五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2019年6月26日,曾某填写了公司制作的《离职申请表》;2019年6月27日,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栏签署同意。《离职申请表》载明:“姓名:曾某,部门:库存,职务:员工,入职时间:2015年1月12日,填表时间:2019年6月26日,离职日期:2019年7月25日,离职类型:辞职,离职原因:家中有事(需要回去照顾老人),申请人签名:曾某,日期:2019年6月26日”以上内容由曾某本人填写。《离职申请表》审批栏,其直接上级、部门负责人、运作负责人、行政人事部门面谈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均在离职申请表上签名同意其离职,落款时间为:2019年6月27日,批准离职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离职申请表》的底部“备注”载明:“1.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员工提出离职,须提前30天(从申请日期起算)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试用期内提前7天),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做出调整;2.部门经理级别以上员工离职需要副总裁审批;3.离职申请表由员工本人填写完毕,上交部门领导进行审批流程,交行政人事部面谈;若离职手续未办理完毕,擅自离职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曾某提交《离职申请表》后,将其申请离职的情况告知了家人。之后,曾某欲撤销离职申请,其父曾某思于2019年7月2日向公司发送电子邮箱,主要内容是“公司于今年6月26日通知曾某等人开会说曾某生产低,会后叫曾某在辞职报告上签字。但曾某家庭十分困难,全家人均是贫困户,现在也面临很多困难,曾某父母曾某思、陈某亚均为精神残疾四级,且多病,曾某儿子考入重点高中。全家人仅靠曾某打工维持生计,请求公司同情其家境困难收回辞退曾某的决定,继续录用曾某为公司员工”。2019年7月10日,曾某及曾某思又找到公司人事部门要求撤销离职单。公司向曾某短信回复称“你于7.10反馈的情况,我们已经进行了情况调查和部门沟通。由于你已签发离职单且离职流程已经总部审批,现离职无法更改。考虑到你的家庭负担较重,我们部门领导及同事特地为你沟通联络了一家你可能胜任的岗位,希望你于明日(7.11日)前往楠戈耳公司进行一个初步的面试,到达后联系曾老师(电话:189××××7389)告知公司推荐即可”。

2019年7月17日,曾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1.确认公司以欺诈的手段骗取申请人签名的裁员单演变为离职单违法无效;2.撤销该离职单;3.曾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履行。2019年7月25日,公司向曾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载明“曾某先生:您于2015年1月12日起就职于公司(工号:201501****232,部门:4号库-平台库存部,岗位:拣货员)。现因您于2019年6月26日向公司提出于2019年7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经公司批准,双方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请你在收到我司《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之日起,于2019年7月26日前,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离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等离职手续。如未能按约办理离职交接,我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2019年8月2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曾某的仲裁请求。曾某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曾某也明确表示不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将该请求变更为要求公司赔偿。

【审理结果】

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法院分述如下:

劳动合同解除分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要评价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与否,首先需要确定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从曾某填写的离职申请表看,2019年6月26日提出辞职申请并明确7月25日离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劳动者的这种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的预告解除区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重要点在于是否需要经过要约承诺,协商解除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提出要约,经对方同意要约的内容后作出承诺,即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要约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也可以在对方作出承诺之前撤销;而形成权是单方意思表示达到对方即发生效力,不需要经过要约承诺,因此形成权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但不得撤销。从离职申请表载明的时间看,曾某2019年6月26日单方作出预告解除的意思后,解除意思已于6月27日到达公司,2019年7月2日曾某最早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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