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见山直接说结论:
员工在微信上向公司主管提出离职,主管同意并安排人交接。过几天员工反悔又不想走了,但是对不起,员工无权撤销离职申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原文:“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大家注意的点往往是:
微信文字对话也算书面形式?正常的书面形式不是应该写个离职申请书吗,既然没有写,就不算正式提离职,就可以收回。
NO,这是不可以收回的,微信文字同样被认定为是书面形式。
以下文字摘自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可知,微信属于电子数据交换,可以视为书面形式。
所以呢,如果你哪天干的不开心,发了个微信给主管:老大,我最近压力太大了,想休息一段时间,公司还是找个人来接替我吧。
这个信息发出去之后,已经视同你“书面形式提交离职申请”了。
OK,接下来的事情是你更需要注意的。
主管同意了你的离职申请,微信回复“好的,公司明天安排一下人和你交接,后天你可以正式办理离职。”
什么?后天就离职?等等,我是要离职,但不是说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吗,我计划是30天之后再走,不是后天就走。
对不起,“离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劳动者的义务但不是权利。
什么意思呢,就是做为一名正式员工,有义务提前三十天提出离职申请,给公司时间去找接替的人员,但这是义务不是权利。
自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用人单位可以提前给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并不一定要等到满30天才能办理。
也就是说,当员工提出离职后,公司可以随时让他走。
但公司没有权利要求员工继续工作到31天、32天、40天才能离职,员工自提出离职申请起最多留30天。
最后,小结一下本文重点:
1、员工微信提出离职,视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被批准后不能单方面撤销反悔。
2、公司有权提前给员工办理离职,但不能单方面强行要求员工自提出离职申请起留岗超过30天。
3、员工有义务自提出离职申请起至少留岗30天,但用人单位安排提前离职,员工没有权利要求继续留岗。
最最后想说,提离职是个严肃的事,请想好了再提。
冲动是魔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