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聘市场中,有金三银四和金九银十的说法。
两者既是招聘旺季,更是跳槽旺季。毕竟没人跳槽,哪来新岗位招聘呢。
造成许多打工人在每年三、四月和九、十月跳槽的原因在于,前者刚过完春节,结清了上一年度的工资,了无牵挂,可以放心跳槽。后者则是入职半年左右后,单位给的待遇和发展前景没能达到员工的预期,沉没成本不高。
那么,离职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注意呢?
首先,完成好工作和资料交接。
有的员工在单位里的地位比较重要,掌握着单位机要文件和客户资料,这些东西涉及到商业秘密,如果没交接好,私自带走的话,将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其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对于高管或者高级技术人员等,单位都会担心其跳槽去了竞争公司,影响企业效益,所以会跟员工签个竞业禁止协议,要求员工未来一段时间不得去其他公司从事相关工作。当然,不能白要求,应当按月给予员工足够的经济补偿。而且期限也是有限制的。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其三,及时清理电脑上的个人信息。
这点对于自带电脑办公的打工人可以忽略,但是对于使用单位电脑的打工人来说就务必要注意了,如果不及时清空电脑文件,自己的个人隐私是可能泄露的。毕竟谁能保证下一位使用电脑的员工没有好奇心呢?必删的几样东西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缓存文件,浏览器的浏览记录以及回收站里的文件。
其四,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员工提前3天。
其五,有下列几种情形的,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一、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第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第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第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或变更合同等情形致使合同无效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