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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酒店员工的辞职报告,酒店员工辞职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3-03 12:05:1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签署了由用人单位打印的《声明书》,内容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员工也不得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权利”,那么,这样的声明书在后续的劳动争议中管用吗?一起来看一看现实中的案例吧。

2019年6月,郑某某入职青岛得宝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宝湾酒店),从事保安工作,劳动合同签至2022年7月30日。因疫情原因,得宝湾酒店自2020年2月起停业,2020年6月中下旬复工。郑某某在得宝湾酒店工作至2020年1月28日,此后未再提供劳动。2020年4月,得宝湾酒店向郑某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解除日期为2020年1月28日,原因为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6月22日,郑某某到得宝湾酒店办理离职手续。

此后,郑某某诉至法庭,请求判令得宝湾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法庭上,劳资双方围绕一份《声明书》展开了争论。

这份被得宝湾酒店当做证据提供的声明书,具体内容为:青岛得宝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即日起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已结清我的工资等全部款项,我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不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声明人处署有“郑某某”签字及捺的手印,落款日期为2020年6月22日。得宝湾酒店主张,这份声明书是郑某某办理离职手续时签署的

郑某某对此不予认可,称非其本人签署,但是郑某某并未申请真伪鉴定,理由是无钱支付鉴定费用。

不认可又不鉴定,就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据此认可了这份《声明书》的真实性。

但是,声明书的真实性被法庭认可,不代表其中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确认,《声明书》中载明的“即日起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不能证明2020年1月28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系协商一致,亦不能证明是郑某某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得宝湾酒店于4月24日为郑某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备案,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1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提供的证据《声明书》是郑某某于6月22日办理离职手续时出具,且该《声明书》系得宝湾酒店打印的固定模板,郑某某对此也不认可,因此不能证明郑某某于2020年1月28日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认为得宝湾酒店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合法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判定得宝湾酒店与郑某某于2020年1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得宝湾酒店须向郑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合法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用人单位提供的《声明书》为固定模板,被法院判定为不能体现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进而否决其效力,也给那些采取同样方式与员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企业一个提醒,类似协议的解释权在法律,不在用人单位。

在协商过程中,因为提供固定模板的一方通常处于优势地位,具有强势的议价能力,导致签订协议的过程容易存在缺乏磋商,违背契约自由等问题,所以法律会介入其中,以期公平的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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