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看上一家企业,无非是因为岗位匹配,薪资高、福利待遇好,福利待遇除了像员工茶歇、各种福利假期外,年终奖也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不同企业的年终奖形式当然也是各不相同,有“红包”,有的是股票分红,有的是“双薪”,有的是提成,有的是奖金。
想必入职这样企业的小伙伴,也是别人眼里羡慕的对象了吧。
然而当你在这家企业工作几年后发现,在能力方面已经没有提升空间,更加没有上升空间,工资也是多年没有大幅变化,琢磨准备离职的时候,是否会有这样的一个念头,那就是再忍忍,忍到拿完年终奖再离职。
那么年中离职的员工是不是就可以不发年终奖了?我们来看看下面的一个案例。
甄道梅于2017年3月10日入职没商量公司,职务为产品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 月31日试用期为2个月,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没商量公司向甄道梅发送《任职邀请函》,载明聘用职位产品销售经理4+薪酬结构主要由固定工资+绩效奖金+工作补助组成固定工资月薪为16000元年终绩效奖金(通过试用期并达到职位要求,自入职日生效,发放基数为96000 元,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及考勤情况发放)补助类包括午餐补助252元/月、交通补助600元/月以及通讯补助200元/月。
2017年7月5日甄道梅以个人原因与没商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后甄道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没商量公司支付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年终奖30988.5元。2018年5月1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甄道梅的仲裁请求。
甄道梅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观点: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甄道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甄道梅要求没商量公司支付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年终奖30988.5元。
首先,年终奖金属于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奖励的一种形式,并非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可自行制定绩效奖金考核方案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符合发放条件以及发放的金额。具体到本案,根据《任职邀请函》,没商量公司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及考勤情况发放年终绩效奖金。根据《员工手册》、《员工手册》阅读签字确认回执、2014年-2017年《年中考核通知》及2014年-2017年《年终考核通知》,甄道梅并不符合没商量公司的年中及年终绩效考核的条件,没商量公司因而未对甄道梅进行绩效考核。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甄道梅未向法院提交没商量公司人资部门许诺于2017年年底向其发放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7月5 日期间奖金的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甄道梅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没商量公司应向甄道梅支付2017 年3月10日至7月5日期间年终奖21866.7元。
二审法院认为,没商量公司与甄道梅存在劳动关系。没商量公司与甄道梅在任职邀请函中载明聘用职位产品销售经理4+薪酬结构主要由固定工资+绩效奖金+工作补助组成年终绩效奖金(通过试用期并达到职位要求,自入职日生效,发放基数为96000元,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及考勤情况发放)。在没商量公司2017年6月28日上半年度绩效考核启动通知内容有2017年上半年考核期间2017年1月1日-6月30日绩效考核人员范围参与半年度考核的2-4级人员绩效考核期间累计出勤3个月(含)以上的在职2-4级员工。从上述内容可知,本案甄道梅为2-4级人员,累计出勤3个月(含)以上,符合上半年绩效考核范围。
故对于没商量公司应否支付甄道梅年终考核工资的问题,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因双方在任职邀请函中已明确年终绩效奖发放基数为96000元,而甄道梅在没商量公司任职的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至7月5 日。根据国家法定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1.75天计算,甄道梅该期间的工作时间为82(21.75天×4个月-5天)天,按照9.6万元的基数计算,没商量公司应向甄道梅发放绩效考核奖21866.7(96000元-360 天×82天)元。
高院判决∶没商量公司应向甄道梅支付2017年3月10日至7月5日期间年终奖30988.5元。
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综合甄道梅的再审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没商量公司应否向甄道梅支付年终奖以及年终奖的数额。
关于没商量公司应否向甄道梅支付年终奖的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商量公司与甄道梅签订《任职邀请函》,约定薪酬结构为主要由固定工资+绩效奖金+工作补助组成,年终绩效奖金发放条件为∶通过试用期并达到职位要求,自入职日生效,发放基数为96000元,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及考勤情况发放。甄道梅的工作岗位和出勤时间符合没商量公司上半年绩效考核范围,故二审法院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没商量公司应向甄道梅支付年终奖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没商量公司向甄道梅支付年终奖的数额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甄道梅在没商量公司的任职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至7月5日,其年终绩效奖发放基数为96000元,故没商量公司应向甄道梅发放绩效考核奖31035.62元(96000元÷365天×118天),二审法院计算方法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甄道梅提起劳动仲裁和一审起诉时的请求数额均为30988.5元,系其对个人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甄道梅的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点评:
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的工资自主权,如果用人单位已经自行制定绩效奖金考核方案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符合发放条件以及发放的金额,且将这种标准形成规章制度或者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则必须按照相关约定执行。
而作为劳动者在入职的时候也应该与用人单位约定清楚年终奖等考核、发放的标准细节。以期在发生纠纷时可以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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