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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撕毁辞职报告、对领导不满的辞职报告

时间:2023-02-28 18:21:4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7日,王某入职原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8年2月19日,新公司收购原公司后,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实行标准工时制,月薪6500元。

2018年12月29日,王某亲自书写内容为“因个人原因,请求离职”的《辞职报告》,公司技术部经理余某在《辞职报告》上注明“同意”。同日,王某将《辞职报告》交给公司人事部经理张某,当日王某又将《辞职报告》取回。公司向王某索要该《辞职报告》,王某拒绝提交,并将该《辞职报告》撕毁。至离职前,王某未再向公司提出过辞职。

2018年12月30日,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部分职位调整,需要裁员”为由从2019年1月1日起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2018年12月31日,王某向公司交接工作物品后离职。王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500元。

王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17年5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两个月补偿金13000元;代通知金6500元。

2019年5月18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书》,裁决如下: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王某支付解除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12月31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500元,支付违法解除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13000元,合计195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诸法院。

【问题呈现】

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观点1:无需支付。尽管王某已经将《辞职报告》取回撕毁,但这已经表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故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观点2:需要支付。王某取回、撕毁辞职报告,意味着其并未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现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例说法】

王某入职原公司,后被新公司收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王某在公司连续工作的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虽然王某递交了《辞职报告》,公司技术部经理余某也在《辞职报告》上注明“同意”,但余某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人事部经理,其在《辞职报告》上签署“同意”,并不能代表王某已就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与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王某取回并撕毁《辞职报告》的行为,可证实双方实际对是否解除劳动合同问题还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协商解决。但之后,公司却以“公司部分职位调整,需要裁员”为由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由此可证实,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本案某公司没有举证证实其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故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王某离职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致,公司应向王某支付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经济补偿金为6500元(6500元/月×1月),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00元(6500元/月×2月),合计19500元。但是,王某申请仲裁时对上述款项仅主张13000元,应视为对其部分权利之放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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