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有些劳动者在辞职后,或因一时冲动而后悔,或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因用人单位的劝说,想要撤回辞职。那么,劳动者有权撤回吗?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1年3月入职新大洲本田摩托公司任研发课开发人员,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16年6月。2013年1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培训服务协议书》,约定新大洲公司安排陈某在本田摩托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为期2年的有关JV自主开发的学习与培训,新大洲公司为陈某提供培训费12万元,陈某同意自培训结束日起为新大洲公司服务8年,即工作至2022年12月。服务期内,如陈某在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离职需全额退还培训费用。此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约定陈某涉密级别为A,应提前3个月向新大洲本田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2016年5月,陈某向新大洲公司提交《离职申请》。10日后,新大洲公司书面通知陈某同意其辞职,并要求陈某在交接完工作后到品质保证部整车品技课完成车技术组报到,脱密期为3个月,于2016年8月22日办理离职手续,同时要求陈某退还培训费12万元。
陈某随后提出撤回辞职申请继续工作,并于2016年5月31日开始请病假至同年8月25日。8月2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陈某认为,新大洲公司在其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拒绝退还培训费用。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劳动仲裁。
【小维析法】
1、劳动者提交书面辞呈后还能撤回吗?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一种形成权,其解除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即使陈某在提交辞职申请后又要求收回,亦不能改变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后果。
陈某提交辞职申请后,新大洲公司明确答复同意辞职,并依据双方《保密协议》确定了离职日期,同时明确要求陈某返还培训费。故此,2015年5月至8月22日期间应认定为陈某与新大洲公司依据《保密协议》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提前告知义务和行使调离涉密岗位权利,并不能视作双方对于陈某撤回辞职申请达成合意。陈某与新大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系因陈某提出辞职而解除,故新大洲公司无需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培训费返还的依据。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事实依据:用人单位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对该名劳动者进行了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并为其支付了相应的培训费用,双方确已实际履行培训服务协议。
本案中,新大洲公司提交的12万元发票所载项目为管理费,既无法反映培训内容,也无法在费用项目名称、发生时间上与《培训服务协议》的约定相对应,无法看出是其为陈某个人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据此,法院对其要求陈某返还培训费的诉请未予支持。
维个权提示您,辞职书一经提交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不能撤回。辞职要谨慎,权衡好利弊,切莫因一时冲动而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