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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辞职报告后阳了、交完辞职报告多久可以走?

时间:2023-03-03 01:15:2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导 读

日常工作中,有些员工对现有工作环境、工作状态不满意,或所处环境改变、工作中遇到不顺心的事情等,一时冲动向单位提交了辞职申请,辞职后又后悔想要撤回辞职申请。那么员工能否反悔?能否撤回辞职申请?我们通过以下案例了解一下:(文末有福利哦)


案例简介:

张某于2008年11月1日入职A公司,岗位IT经理,签订过多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2016年8月,张某因考取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向A公司申请半工半读,双方劳动合同由原来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变更成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

2017年4月26日张某因个人原因向A公司提出辞职申请,A公司人事行政负责人同意其辞职,张某提出一个月交接期,A公司答复同意交接,此后张某一直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张某于2017年5月在A公司会议上提出撤回辞职申请,2017年7月10日A公司明确告知不再用张某并要求其限期办理完工作交接,并于2017年7月14日向张某发出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了用工关系解除相关手续。

张某认为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张某主张:

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3294元。

A公司主张:

A公司并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东城仲裁委裁决:

A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8550.60元。

A公司东城仲裁委裁决,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判定:

A公司无需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8550.60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听听律师怎么说

王蕾律师评析

一、张某的离职原因是单方辞职?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单方辞职权。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即单方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劳动者辞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生效。

本案中,张某于2017年4月26日自愿提出辞职,并且也经A公司人事行政负责人同意辞职,张某自己提出一个月交接期,A公司答复同意交接。因此张某是单方提出辞职,并且经A公司同意辞职,双方劳动关系因张某单方辞职而解除。

张某主张于2017年5月撤回了辞职申请,对于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需经用人单位明确的方式同意。A公司对张某交接过程的容忍,不能成为认可其同意张某撤回辞职的证据。

在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4月26日由张某提出解除的情况下,A公司后续作出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不具有解除的法律意义,也不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只是对于双方劳动关系终结的一种证明。

二、劳动者提交辞职申请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可撤回或撤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撤回针对于未生效的法律行为,撤销针对于已生效的法律行为。行使形成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

即劳动者辞职申请到达用人单位之前可以撤回;当辞职申请已经到达用人单位被用人单位所知悉后,该劳动者的单方法律行为即已生效,不可再请求撤销。如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应当征得用人单位的明确同意。

本案中,张某自行提交了辞职申请,A公司收到后已表示同意其辞职,此后张某又与A公司工作人员办理离职工作交接,张某主张其在上述过程中撤回了辞职申请的行为,应征得A公司同意。

但张某并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在此情形下,张某主张系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三、劳动者辞职时“提前三十日”或“提前三日”的性质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用人单位即生效。

“提前三十日”或“提前三日”是基于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是劳动者形成权实现后的附随义务,这一要求并不影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生效的形成权特质。


法条链接: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裁判文书案号:

(2018)京0101民初12326号

(2018)京02民终10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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