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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辞职报告后阳了」辞职报告交了几天可以走

时间:2023-02-21 18:59:4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先看2个案例:

案例一:

2016年1月,刘某进入某建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0月8日,刘某向建材公司递交辞职报告,报告称因个人原因提前30日通知公司将于2017年11月7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建材公司同意刘某辞职,并着手安排相关人员接手刘某的工作。

2017年10月20日,刘某去医院检查,发现患了糖尿病。

2017年10月22日,刘某向公司表示反悔其辞职行为,收回之前的辞职报告,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建材公司予以拒绝,并于2017年10月25日为刘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刘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二:

26岁的郭女士这两年一直在某集团工作。2016年9月以来,因为对公司为自己安排的工作有些不满意,再加上申请调岗失败,郭女士准备辞职,并告诉了上司。10月20日,郭女士递交了辞职申请,“公司规定需提前一个月递交申请,我就准备后面这一个月好好找工作。”

可是11月11日左右,郭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两个月了。“怀孕了怎么可能还找得到新工作?”郭女士说,她立刻回到公司,告诉了自己的上司自己不想辞职了,“当时他们也同意了。”

本周一,休完假回到公司的郭女士却被人力资源部告知,因为辞职申请递交已经超过一个月,她需要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最后,在公司的坚持下,没有任何准备的郭女士办理了离职手续。

请问:员工递交辞职报告后,还有权反悔吗?

关于提前30日的问题,劳动者预告解除后,提前的期限属于单位的权利。这也就是说,如果单位需要,可以要求劳动者在单位继续履行30日的劳动义务;如果单位不需要,劳动者当天递交辞职,用人单位当天就可以要求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因此,以上两个案例提出的其在预告期内可以反悔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换句话说,如果辞职人员在递交辞呈后反悔,是走是留需要看公司的意愿,如果公司答应,也需第一时间收回辞职申请。因为是员工自己交的辞职申请,所以不适用公司不能辞退医疗期,或者是孕期女职工的相关规定。

这里再给大家普及下辞职权,行权等概念。

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法律规定的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权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辞职权。劳动者的辞职权可分为预告辞职(解除)权和即时辞职(解除)权。

所谓预告辞职是指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应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时间条件外,在没有其他任何实体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由于主、客观原因,只要不愿在该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即可行使辞职的权利,但这种情形下的辞职劳动者将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即时辞职则是指在法定情形出现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情形是由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据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无论是预告辞职还是即时辞职,在法律上都属于形成权。根据民法中有关形成权的理论,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那些权利,如民法中的解除权、追认权等。劳动合同解除权从性质上看属于形成权,并具有以下特征:

一,其实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

二,其是合同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行为,即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就可依法律规定方式和程序行使解除权;

三、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无需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劳动者递交辞职报告行使的是形成权,形成权一旦行使,就不能撤销。

但是,在这个人情味的社会,还是有回旋余地的。

如果用人单位挽留,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的,劳动者可以撤回辞职。

上述2个案例中,员工辞职后反悔,公司并没有挽留。公司可依据员工辞职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所以,官司是不会打赢的。

公司不是你想在,想在就能在。fire老板的时候虽然很爽,但一定要想清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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