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我们是一家农产品加工公司,公司里有一个关键技术岗上的老员工,本身的技术能力相当过硬,上个月在工作的时候,因操作不慎,给自己造成了工伤,随后进行了工伤鉴定,为十级。为此他要求解除合同,不想再上班了。单位领导考虑到他是公司一线的骨干,工作又好,所以要求我们挽留下他。我们要怎么办,请各位高手支招!
【本案评析】
1、一个企业只要运作,就有可能发生工伤。但不管怎样,企业的员工如果在工作期间所发生的工伤,根据国务院的《工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是无责任工伤。所以企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由于他是企业一线岗位的能手,在工作中能发挥很大的作用,为了想挽留他,也考虑到他的病情不是很严重这一特殊性,经双方的协商同意进行调解。其方法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经过工伤鉴定后的索赔主要有三大块。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则这这三大块就必须要兑现。
3、考虑到企业对员工的人性化管理,企业对他要求办理了工伤鉴定,尽力配合做好资料等的相关程序和工作的配套,虽然为此企业要耗费时间、经历和支付相关的费用,但这也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是充分体现企业人性化管理的重要方面。
4、通过商谈,要求达到:1、延迟中止劳动合同的目的,到他即将退休时再提前2-3个月办理也是可以的。如果能这样解决,不仅是能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也是为该员工增加收入,是百得而无一害的事,何乐而不为呢。
案例延伸阅读: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工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