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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交了辞职报告 半年前交了辞职报告离职可以直接有人么?…

时间:2023-02-28 07:39:4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案件详情

2003年陈某入职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甲公司为陈某办理了社保手续并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4月。2020年4月底,陈某向公司提出补缴2007年前的社保请求,并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之后,陈某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为陈某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赔偿损失;申请解除陈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甲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赔偿。仲裁委裁决甲公司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

甲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观点

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由行政部门负责,只有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不能补办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换言之,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无论缴纳社保费用是否及时、缴纳多少、缴纳的时间长短,由此产生了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不应支持。其次,即使劳动者多次向甲公司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在用人单位未补缴的情况下,在长达17年的时间里劳动者仍选择在甲公司工作,应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达成了合意,接受了未补缴之前社会保险费的安排,现陈某以此为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判决甲公司无需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陈某自2003年12月到甲公司工作,甲公司虽然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为陈某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甲公司为陈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不足,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因此,陈某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甲公司申请再审。

高院观点

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本案中陈某自2003年到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虽然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为陈某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申请人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不足,该事实清楚,申请人对此并无异议。因此,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认定申请人应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判决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止的前一个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定驳回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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