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休假天数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年休假计算公式的应用
(1)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入职员工,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对于离职员工,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也就说,除当天正常工作收入外,员工还可额外获得2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故未休年休假额外需要支付的报酬为:职工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 21.75 X 200% X 应休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