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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辞职报告发邮件算吗〉辞职报告怎么发邮件!

时间:2023-02-23 10:30:1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我们大家都知道,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可以依法提出解除或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简单理解,劳动合同未到期是解除,劳动合同到期是终止。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做了明确约定,感兴趣的可以自行查阅。

正常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是这样的:一方提出,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签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办理工作交接,开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同时,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则会有补偿金给付等后续问题;若涉及工伤劳动者,也会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后续问题。

但是,随着职场里边90后甚至00后越来越多,我们经常遇到的情形是,他们写个辞职报告或辞职邮件、发个微信或短信辞职信息,甚至只是口头辞职就走人了,以至于上述的正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程序不能够顺利完成。也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那么,出现这种情况有没有风险呢?答案当然是有,而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风险。

对于劳动者来说,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常见的是,用人单位有时候会以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暂扣劳动者未结算的劳动报酬,或者不予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等。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如果很快入职第二家用人单位,也有可能产生双重劳动关系,可能会被上家用人单位以违约为由引发诉讼和追偿。至于后续的背景调查,也很容易被“黑”。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辞职后,不及时按照程序办结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可能引发后续劳动争议,依法承担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责任。极端情况下,劳动者有可能会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并获取主张期间的工资和保险待遇等。

综上,无论是依法或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考虑把程序走完,当然出现劳动争议那就是另外一个话题了。尤其是用人单位的人力工作者,对此不可等闲视之或视而不见。为了规避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不必要的责任或者消除隐患,不管是用人单位提出还是劳动者提出,都要按照程序完成相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办理。

比如,对于不辞而别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寄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不能签收的,可以公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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