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员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归还由其占有或者保管的单位财物。当员工离职时拒不向用人单位归还财物时,用人单位既可以基于劳动合同向劳动者主张返还财产请求权,也可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主张财产返还请求权。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择其一而进行主张。
一、依据劳动合同主张返还财产请求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其中应当包括便于劳动者工作的生产资料、工具等。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从用人单位处领取的有关物品(易耗品且消耗完毕的除外),理应返还给用人单位。双方因劳动关系终止时返还财物发生纠纷的,笔者认为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但是,鉴于此类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如果用人单位选择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主张返还财物的,需要走“一裁两审”程序,届时耗时可能会比较久。
二、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向劳动者主张返还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在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处领取价值较高的财物时,一般都会签署一份《物品签收单》。只要用人单位不是将这些物品赠送给劳动者的,一般视为暂交给劳动者使用,所有权仍由用人单位保留。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作为相关物品的所有权人,当然可以要求劳动者向其返还原物。
当然,对于该一类的物品,如果不属于“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那么权利人要求侵权人返还的权利将受诉讼时效的制约。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为三年。
追问: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处获得的大件物品是否应当返还?
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义务。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劳动报酬的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预付的劳动报酬的,可以支持;但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