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跳槽换工作是很正常的事,但离职手续应合规。近年来,“裸辞”新闻成为热搜,很多新生代,一言不合就辞职,甚至连工资都不要。殊不知任性离职有风险,需要谨而慎之。
那么任性离职有哪些风险,在离职时应该注意什么?结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多年工作经验,给大家分享如下:
一、国家对劳动者离职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规定,劳动者离职需要提前提出申请。
二、任性离职的风险
劳动者若没有按国家规定的时间提出离职申请,或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会存在以下风险和影响:
1、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被用人单位因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未按规定提前提出申请而擅自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旷工等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另外,任性离职会影响个人的职业发展,对找工作产生不良影响。
1、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比较看重候选人的工作稳定性,很在意候选人的离职原因,对任性离职的候选人会避而远之,因为候选人可以随意离开上家用人单位,也会在本单位随意离职,不仅会影响人力资源部的绩效,而且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人员替换方面的损失。
2、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会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三、离职注意事项
1、尽量严格按国家规定提前提出离职申请,且必须是书面,口头通知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会让自己陷入被动。若确实需要尽快办理离职手续,应坦诚布公地与用人单位沟通,应与用人单位沟通,取得用人单位的理解,在离职对用人单位的影响有限的情况下,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是会允许提前办理离职手续的,毕竟好聚好散,用人单位也希望优秀的员工以后能重回单位工作。
2、离职前,要尽量把对用人单位的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找到工作交接人,并把工作交接清楚,站好最后一班岗。
3、离职时要求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书,减少以后要离职证明时的麻烦,若与用人单位有经济方面的纠纷,比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违反服务协议应承担的违约金等,要及时处理,不要留下尾巴。
4、应清楚自己是否和公司签订了保密、竞业限制等协议,若有的话,就应严格遵守,避免离职后因违反协议给自己带来麻烦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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