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书我们提到张某2014年4月入职某公司工作,于2021年5月1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该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在职期间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合同、该公司也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0万余元。
该公司在法庭上辩称:1、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且诉讼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故双倍工资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2、张某系主动申请离职并声明不享受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的主张有违诚信原则。
证据方便,张某提供一份银行流水,证明在该公司工作;企业提供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订书、张某的离职申请表及张某撰写的不予缴纳社会保险声明书。
经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双方签订并续订了劳动合同,张某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与事实不相符,法院不予支持。2、张某对其自出具的不要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声明的行为负责,对声明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后果,故对张某的支持经济补偿近诉求法院不予支持。3、张某离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张某提出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补偿近金诉求法院也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所有诉讼请求。
小编寄语:随着劳动者法律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劳资问题凸显,就本案来看,需要企业规范用工手续,才能对劳动者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驳斥。反观劳动者,应实事求是、诚信的原则,避免被无良的法律从业者忽悠,避免损失。
本案的诉讼过程小编全程参与,原告张某聘请的律师为法律工作者,专业知识水平欠缺,拿不出任何证据,说不出法律条款,庭审全程讲道理,试图道德绑架审判员,就是一个江湖骗子。劳动者如遇类似问题一定要擦亮双眼,避免被骗。
大家有任何问题可私信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