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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大家分享下辞职的知识点,提前一个月正式提交辞职报告就可以走人了?单位不这样认为!
1、事件回顾
赵某某是公立医院的在职在编人员,由于有了更高的发展,想辞职,但是医院方并不同意,要求其6个月以后再提交一次。
赵某某求助图片
赵某某补充说道,新单位需要旧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才能办理入职手续。
网友一提出:直接旷离就是了。
网友二提出: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只要提前一个月出具书面辞职报告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领导批准!
网友三提出:提前一个月辞职就可以了,不管批不批,离职证明才能“想办法”就是了。
2、小龙虾分析一
网友一的做法明显不可取,赵某某必须要离职证明,旷离是无法拿到离职证明的,这一条肯定行不通。
网友三的“想办法”肯定也不行,打好前景咋收,不能走歪路。被发现了就是一辈子的污点,同样不可取。
网友二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3、法律规定
小龙虾发现涉及的法律一共有以下几个:《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劳动法》
第二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说明了是与事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法》,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编外人员,因此从第二条看,赵某某并不在劳动法的调节范围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既然赵某某不在劳动法的调节范围了,自然也就不适用《劳动法》的第三十条的解除合同要求。
劳动法三十七条截图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但是,在《劳动法》的附则中,第九十六条又提到聘用制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赵某某是在职在编的事业单位人员,签订的是聘用制合同,属于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如果没有特殊规定,可以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
提醒:聘用制与合同制是不同的关系,在职在编事业编是聘用制,编外才是合同制。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国务院于2014年4月25日发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人员提前30天通知事业单位即可离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
……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国务院2002年7月6日的《通知》中有明确要求,受聘人员第一次辞职单位未同意,应该坚持继续工作,6个月以后再次辞职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小龙虾再分析
《劳动法》是否适用赵某某,关键在于第96条,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法规,如果不存在,《劳动法》就适用赵某某。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表明有其他法律存在,因此,赵某某不适用《劳动法》。
《条例》与《通知》到底适用哪个?是2014年的《条例》还是2002年的《通知》?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告诉我们,《条例》是优于《通知》的!另外,《条例》的级别是高于《通知》的!
总结
赵某某单位运用《通知》阻碍其辞职并不合法,赵某某应该从《条例》的角度要求单位履行解聘手续(不要从《劳动法》的角度,虽然都是30天解除,意义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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