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听众王小姐向私家车930“双姐在吗”栏目咨询,她说我们酒店有一个员工从2012年年底起在这里工作。去年他委托一个同事帮写辞职报告,以照顾家庭为由申请辞职。我们在收到后就说同意他辞职了。谁知道那个员工拿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时候,发现自己不能享有经济补偿,就后悔了,说辞职申请不是他写的,自己离开是酒店违法解除。这种情况他找别人写的辞职申请到底算不算数的?
事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代写的辞职报告是否有效?是员工自己辞职,还是酒店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这名员工的辞职申请虽不是本人所写,是其委托同事所写,但委托行为不存在重大误解、遭受欺诈或者胁迫等状态,委托人是成年人,也不存在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委托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根据庭审调查,该委托行为有当时在场的其他职工的证人证言加以佐证。
辞职申请已经成功送达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已同意这位员工的辞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已经行使完毕,也就是表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这名员工在发现事情对自己不利时就否认自己行为的有效性是没有依据的,所以酒店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行为不违法,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记者:雷俊 编辑:周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