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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辞职报告公司不批准)递交辞职报告后领导不签?

时间:2023-02-20 08:42:1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劳动合同纠纷中,

如果员工申请离职公司以各种理由不同意,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那么员工应当如何维权?

到底该如何解决?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入职被告处,在职期间原被告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2019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告提出离职,被告在收到离职申请后已超三十日,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为原告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但是被告一直无理由不予办理。故原告提起诉讼,诉如所请

裁判结果

一、确认马某与中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4月25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中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为马某出具离职证明;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中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为马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官说法

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入职被告处,双方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后双方于2019年3月12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工作岗位资产运营总部副总裁。2021年3月26日原告提交了辞职申请,辞职理由为个人原因。被告认可当日收到了辞职申请,但是未予批准。2021年6月22日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2021年7月8日之前,被告正常支付原告工资,之后被告仅支付原告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并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关于离职时间,原告主张其已经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了辞职申请,所以其离职时间应为2021年4月25日,故被告应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及转移社会保险手续。被告辩称,原告的辞职申请并未经过公司审批同意,不同意的理由是原告负责的金凰项目和三盛项目出现风险,根据监管要求对于涉风险项目人员不能离职,因此被告未同意原告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马*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6月7日,该委作出京东劳人仲不字[2021]第*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马*对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也可以理解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只要劳动者提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并且送达了用人单位即生效。劳动者的辞职申请无需用人单位的批准。本案中,马*已经提前一个月向民生信托提交了辞职申请,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即生效,因此,双方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单方提出而解除,解除时间应为三十日以后的2021年4月25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包括有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手续的义务,因此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民生信托应该为马*出具离职证明。同时,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劳动者的附随义务,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劳动者工作过程中掌握有公司的经营信息、知悉公司的项目风险,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离职后也同样负有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接受相关部门进行监管的配合协助等合同附随义务。因此在马*离职后,其仍有义务配合民*信托共同接受监管部门对其在职时所负责项目的风险监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以上采集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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