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农民工陈某到某工厂任保安员,上班时间为晚上6点到次日早晨8点,每天工作14小时,周末、法定节假日也没有休息。陈某月工资3500元, 包吃住。工厂没有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办理社会保险。
2017年6月,陈某要求工厂为他办理社会保险,但遭到拒绝。协商无果后, 陈某向公司提出辞职,退出该工厂。2018年7月,陈某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 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他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和加班费。
那么陈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本案涉及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提起仲裁。一方面,时间太长了,无论 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证据方面可能存在灭失,不利于查清事实;另一方面, 经过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劳动者的一些请求(如要求继续 履行合同)客观上已无法被支持。因此,为了便于及时解决争议,《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当事 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 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是因为不可抗 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不能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本案中,陈某在2017年6月要求工厂为他办理社会保险,遭到拒绝。陈某自该时间起,就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应当从该时间起在一年内提起仲裁。陈某在 2018年7月提起仲裁,已经超出一年。如果没有中断和中止的情况发生,他的请 求将不会得到支持。劳动者在维权时,如果发现已经超过一年,就必须寻找中断或中止的证据。比如,在一年内曾经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过诉、曾经发函给用人单位提出过要求等。
相关法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11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 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 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 之日起1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