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A公司工作10年后,想自己出去创业。2020年3月22日,李某向A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23日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李某的辞职行为符合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但是,A公司以李某未填写《员工离职交接审批表》,并没有完成交接工作为由。2020年4月24日,仍没有为李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移交。
如果你是李某,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求助于法律呢?
这种因为辞职引发的纠纷,也属于劳动合同纠纷的范畴。对于李某,可以先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对于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如果李某认为A公司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也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A公司而言,以李某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不同意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出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及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于法无据。当李某与A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A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后合同义务,即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