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原因能写“个人原因”就不要写其他原因了。
尤其是不能写如下的原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采用欺诈的方式骗取员工入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另外,还不能有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有些老司机的下列离职事由,也是不能收货的:
1、写经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给经济补偿金的);
2、写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没写明哪方提出,单位的风险可不小);
3、把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四十一条的一些情形塞进去(虽然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这上单位解除的理由,员工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但祖国这么大,各地裁判标准可不同一),单位也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