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据网络材料,张女士2020年9月入职了青岛当地一家网络有限公司。
入职了三个月之后,张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有了身孕,提出要休产假。
公司认为孩子的月份还比较小,没必要这么早就请长假待产,但张女士依旧提交了带薪休假的申请,公司也只好同意。
休了大概四个月的产假后,张女士突然收到了公司倒闭的消息,原来公司早就因为资金周转问题入不敷出,公司那边找人和张女士协商,说愿意出一笔赔偿金给张女士,让她自动离职。
但怀孕了好几个月的张女士,并不接受这个结果,因为她觉得自己在休产假期间公司就应该要给她按照标准每月发放工资,而不是只有一笔赔偿金。
因旧公司早就已经倒闭,张女士的要求根本就不可能实现。双方沟通无果之后,公司直接将赔偿金打入张女士账户之中。
据最新消息,张女士提起了仲裁,请求未被支持。
02
在此不评价张女士的做法是否妥当,我们来看看通过注销公司,是否可以逃避劳动用工的相关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中第(四)款: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张女士的情形便属于此种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六)款: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根据第47条对经济补偿的规定,应该支付N倍经济补偿。
案例中的公司应该是将N倍经济补偿打入了张女士账户。
因此,从法律法规上看,公司的做法并没有问题。对于三期女员工,《劳动合同法》虽有特殊保护的规定,但是不适用于企业破产注销的情况。
在实务中,有些公司是因为员工提起仲裁,金额较大或涉及人员较多,抑或逃避工资、社保、经济补偿支付责任,一般会使用简易注销手续,把公司快速注销,让劳动合同主体灭失。
这样仲裁或起诉时,被申请人已不存在,请求基本会被驳回。
对于公司这种不按套路出牌的方法,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03
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需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告期为45天,中小微企业公示时间为压缩为20天。
在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期内,如有个人、单位、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登记机关便可驳回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因此在仲裁或争议期间,一定要随时查询公司的企业信息,看是否有简易注销的公告。
第一步:访问,注册登录。
在查询界面输入企业名称,会显示完整的企业信息。如果企业在简易注销的公示,会看到相关信息,包括公示的起始结束时间。
第二步:点击“我要异议”进入异议界面。
第三步:按照要求填写相关异议信息,然后提交即可。
异议提交后,简易注销程序将暂停,待异议意见得到合理的解决后,才能继续。如无法处理异议,则进入普通注销程序。普通注销程序需要进行清算,时间较长。我们完全可以主张自己的诉求。
04
如果在简易注销公示期没有及时提交异议,公司被注销,也不是就无法可施了。
企业简易注销的前提条件,是投资人需要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根据工商总局提供的承诺书格式版本,其中承诺的第一句是:“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最后一句是:“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因此,对于存在对外负债的公司来说,若进行简易注销,相当于全体投资人承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简易注销情况下,由于没有履行清算义务,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且向公司登记部门承诺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算完毕,应视为骗取工商注销登记,并且自愿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在公司简易注销未清算,并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全体投资人对公司债务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此依据,劳动者可以在起诉或执行阶段将投资人追加为被申请人、被执行人。
所谓的金蝉脱壳,原来不过是黄粱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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