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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报告甲方不签’辞职报告怎么写模板…

时间:2023-02-18 08:02:2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来源 |最高院公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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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李玉于2014年2月24日入职金鑫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该份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合同第四部分其他约定第4条载明“乙方(李玉)须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若确需加班的,必须向甲方书面申请,经过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加班,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金鑫公司为李玉缴纳社会保险至2015年4月。

2014年10月,金鑫公司投标南京市江宁区紫金(麒麟)科技创业社区首期启动区A区5、6号楼幕墙工程,任命李玉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

2015年1月20日,金鑫公司根据建筑行业的相关规定,将李玉的一级建造师证暂押在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2015年3月28日,李玉“因个人事业发展机会的需要”,向金鑫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015年4月28日,李玉与金鑫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双方决定自2015年4月28日起解除劳动关系,金鑫公司应付李玉的工资报酬已结清,李玉对金鑫公司不存在任何争议。

离职前12个月,李玉的月平均工资为13975元。

金鑫公司未付李玉2015年4月工资11435.03元。

2015年7月6日,李玉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仲裁决定书,终结审理该案。

李玉在法定期限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

1、其与金鑫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填空部分以及其手写部分内容无效,予以撤销处理;

2、金鑫公司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5000元;

3、金鑫公司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8日拖欠的工资14000元,并支付25%的赔偿金3500元;

4、金鑫公司支付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周六、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差额51150元,并支付25%的赔偿金12787.5元;

5、金鑫公司支付因拖延归还证件不办理离职手续,致其无法找到工作的损失82500元

6、金鑫公司归还其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注册证书及印章等,协助办理建造师转出手续和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移手续和离职手续

7、金鑫公司按实际的工资标准补缴社保,并承担违约责任

8、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0元。

一审法院

在有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仲裁申请书、仲裁决定书、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1、本案中,李玉主张其与金鑫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填空部分以及其手写部分内容无效,要求予以撤销处理金鑫公司提交了有李玉签字的劳动合同原件,李玉对其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其签字时系空白合同,经原审法院依法释明后,其不申请对劳动合同上手写字体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李玉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系空白合同,故原审法院认定李玉与金鑫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成立、有效,故李玉主张其与金鑫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填空部分以及其手写部分内容无效,要求予以撤销处理并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双方对于未付李玉2015年4月工资11435.03元的事实无异议,故对李玉主张2015年4月工资14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3、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李玉未提交其在金鑫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加班的初步证据,故对其主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4、关于一级建造师印章和安全B证,李玉提交的收条和离职人员交接手续清单复印件不足以证明李玉该证件交付给金鑫公司,李玉诉请中其他证件金鑫公司已经当庭返还李玉,故对李玉要求金鑫公司返还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注册证书及印章等证件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5、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本案中,李玉与金鑫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故对李玉要求金鑫公司协助办理建造师转出手续和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移手续和离职手续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6、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玉与金鑫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后,金鑫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李玉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返还李玉相关证件,金鑫公司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李玉无法就业导致李玉产生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4、李玉因自身原因主动离职,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应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本案中,李玉关于2015年4月工资的25%的赔偿金的主张,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不予理涉。

宣判后,李玉、金鑫公司均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6)苏01民终652号(当事人系化名)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时,股权激励收入要计算进去吗?

(评论区见“每日一问”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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