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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辞职报告的时间、劳动法规定辞职报告…

时间:2023-02-16 08:01:0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大约是在上个礼拜,大学好友凯哥找到我,说他想要辞职了,但是怕单位不让走,询问我万一碰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我告诉凯哥,辞职是所有劳动者都拥有的权利,则是法律的规定,只要他履行提前30天告知义务,单位必须得放人,如果他还是不信,就去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凯哥道了生谢,然后就回去了。

本来以为事情告一段落,谁知道就在昨天,凯哥又跑了过来,说自己不想辞职了,但是辞职信已经发出去了,问能不能撤回,对此我的答案是:不能。

为了跟凯哥解释为什么不能,我把之前看的一个比较典型的判决结果拿了出来,虽然情况有些细微的出入,但法律效应可以当做参考。

来看一则案例

2016年3月2日,小红入职深圳一家酒店担任前台一职,入职的时候签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5500,转正后工资6000,公司在当月便会开始缴纳五险一金。

2017年4月,小红被当时介绍去亲戚的公司当会计,便走流程向酒店提交了《离职申请书》,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尽管领导再三挽留,但最终还是抵不过小红要走的决心,随后酒店批准了。

隔天,小红突然反悔,向领导表示,希望能够撤回自己的离职申请,但此时酒店已经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已经找到新的前台,所以拒绝了小红的要求。

小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即可解除劳动合同,酒店才第2天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辞退,她要求酒店支付赔偿金,双方因此产生劳动争议。

维权过程

由于酒店拒绝支付赔偿金,小红便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酒店负责人提供的资料可以看出,是小红主动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的辞职,随后酒店同意这种情况属于协商一致,所以最终仲裁委没有支持小红的要求。

小红不服裁决结果,表示因为她曾经向酒店投诉过领导的一些不当行为,导致被记恨在心,是领导欺骗她签下的离职申请书,并不能表达她的真实意思,于是决定起诉至当地法院。

庭审中,酒店负责人听到小红的辩解后,十分淡定的表示,酒店从来都不会强迫员工签订离职申请,事实情况是小红找到部门领导,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离职,且其部门领导也曾有过多次挽留的动作,并不存在欺骗诱导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可以看出,小红在4月份的时候自行填写了辞职申请表,并且签名确认,酒店表示同意,小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作出的行为负责,酒店并无过错,无需支付赔偿金。

尽管小红多次强调,是部门领导欺骗她签下的辞职申请书,但最终因为没能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被法院采信。

案例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7条有规定,员工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就可以辞职走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就一定要等到30天过去,才能帮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法律之所以会规定需要提前30天,是考虑到一些公司的人力资源比较紧张,担心员工突然的离职会导致公司的运作受影响,所以这30天实际上是让公司有个招人来进行工作交接的时间。

如果公司本身就有储备干部可以及时顶上去,那是可以直接帮离职人员办理离职手续的,无需等待30天那么久的时间,这种行为并不违法。

但,公司不必理会法律规定的这30天,并不代表离职人员也可以不必理会,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就直接走人,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话,可能会面临赔偿风险。

总结

所以我建议凯哥,如果真的想继续留在公司的话,那就去找领导好好沟通,看看能不能撤回离职申请,这是他现在唯一能做的事情。

如果公司实在不愿意,那真的是一点办法也没有,毕竟《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自主辞职的权力,但这个权力一旦使用,那就不是我们想撤回就能撤回的了。

辞职这件事并不难,但有时候也没有那么简单,但唯一能确定的是“开弓没有回头箭”,一旦我们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那除非是公司愿意撤回,否则辞职这件事就是板上钉钉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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