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单位批准了员工的辞职申请却被员工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员工的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呢?南京的张某在向单位递交离职报告后未获回复,而且单位还给张某涨了工资,并调整到新岗位工作;但几个月后张某却被单位告知,同意他之前提交的辞职申请,让他尽快办理离职手续。张某因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并获得了法院支持。本案中该如何看待单位的行为及其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呢?
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协商一致解除、单方解除和自行解除。张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向单位辞职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单位在接到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应当作出决定:同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告知劳动者并就劳动者所在岗位的工作作出安排;不同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本案中单位在收到张某的离职申请后没有做出任何回复,反而给张某安排了新岗位,张某也服从了单位安排继续工作,这应当被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解除反而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张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没有实现即劳动合同未解除。
在双方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几个月之后,单位又在不具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的情况下,任命他人顶替了张某的工作岗位,向张某提出同意其离职申请,单位的这种行为就不是属于同意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了,因此,在单位调整张某岗位而张某也未表示异议且继续工作的情况下,张某此前向单位提交的离职申请应当视为作废,而张某此后并未向单位申请离职,这样,单位的行为就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单位需要赔偿张某双倍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