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13年的时候进入了一个小工厂上班,当时的工厂里面只有几十个人,一个车间。在临近年尾时准备辞职,工厂领班的一直以各种理由不签字一直拖着。
当时的工厂是做耳机,话筒还有其他电子产品。
话筒
耳机
后面去找前台,前台说要找领班签字,于是我又去找领班了,领班说最近工厂忙,要忙完大单的事情才能签字。过了半个多月后又去找领班签字,那领班说什么也不签,说有返工,最近单子加急又驳回了。
有一天晚上有批耳机退回来了,领班说今晚上要加通宵的班,一直返工返到了第二天中午,工厂说什么买早餐过来犒劳大家,结果就买了一点面包和水分给大家而已。这个工厂实在是太黑了,辞职又难。后面越来越多的同事觉得太黑自离不要工资了。
工厂太黑,提桶跑路了!
套路深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时根本就不懂法律,提交离职申请书上去超过了一个月都没有批准,这个领班是欺负工厂人不懂法,拖到你待不下去自动离职,让工厂少发工资,走掉了一批人又立马招人,在一年的时间里换了差不多三批人员,招的有未成年的还有文盲的大妈,可以说只要身体健康没有问题,没文化的都能进厂,工厂一年四季都在招人。
现在想来才明白当时为什么领班不批准就是想着方法让你自动离职,他们工厂就是不愁招不到人工。
自此之后,找工作再也不敢不了解就直接进去了,深深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