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请辞职,但是在三十天后仍然没有和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员工也一直正常上班,但是在两个月后,公司却突然通知要辞退员工,员工于是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雇,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解读:员工申请辞职后
高某于2017年4月入职深圳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8000元。2018年10月25日,高某递交《辞职申请书》。《辞职申请书》载明的辞职事由为“个人原因”、预定离职日期为“预计12月31日离职正常交接”、人事部意见处负责人签名并落款日期为“2018.10.30”,总经理意见处为“同意”并落款日期为“2018.12”。然而在30天法定通知期届满后,高某和公司并没有办理离职手续,高某也是正常上班。2019年1月2日,公司向高某发出《离职到期通知》,其中写到准予高某离职,并要求高某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办理离职手续。高某则表示自己没有辞职,不接受该通知,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发生争议,高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12,0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高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应至少在30日内作出明确答复。该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于2018年11月25日前答复了高某准予离职,明确通知高某离职的时间为2019年1月2日。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对高某的辞职申请作出处理,之后高某继续提供劳动,公司正常支付其劳动报酬,应当视为辞职申请作废,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协商一致。鉴于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公司于2019年1月2日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000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于2018年10月25日提出了辞职申请,但辞职预告期限届满后,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于2019年1月2日通知解除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时隔2个月后公司才通知离职,
问题1:高某是否有权前提一个月提离职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有职业选择的自由权利,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劳动者前提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高某在本案中已经满足了这一条件。
被判赔11万
问题2:本案中的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提前两个月提离职申请?
律师指出:根据上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若要求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那实质上是对劳动者行使法律赋予的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的一种限制,这种要求要是不能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不是劳动者自愿接受,那么这一要求对劳动者就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劳动者仍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
问题3:本案中法院判决公司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47条第1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在一个月内没有答复高某的离职申请,高某也一直正常工作,那么一个月的期限届满后,应视为高某提出的离职申请作废,在此情况下公司解除和高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高某赔偿金,而赔偿金是两倍的经济补偿金,从高某的工作年限看,其可以获得两个月的补偿金,故赔偿金就是四个月的平均工资,即1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