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询
2018年3月,蒋先生与某投资管理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因个人原因,蒋先生在去年12月9日提前30日向公司书面递交了辞职申请,可到了今年1月10日,蒋先生向公司要求了几次,公司仍以业务忙、正缺人手为由不同意其离职。蒋先生想咨询,自己已提前30日书面申请辞职,公司能否以不批准来限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解 答
正常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蒋先生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就可以了。这种解除权是不附加条件的,蒋先生要离职,只要依法履行一个通知期即可,无需用人单位批准。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作者丨于雷 唐学基
编辑丨徐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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