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了,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劳动者足不出户就可以在网上检索大量的劳动争议相关案例。这也为劳动者在面临企业辞退或者协商解除时,增加了很多谈判筹码。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郭律师曾看到过很多劳动者,由于欠缺劳动法律知识,明明可以要2N,但是只要了一个N;或者明明可以要个N+1,却最后只拿了一个月工资等等。今天的郭律师普法小课堂,主要给大家讲一下,劳动争议纠纷中“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以及适用哪些情形。
一、关于N、N+1、2N的区别
N=经济补偿金
N=工龄×月平均工资
N+1=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N+1=工龄×月平均工资+1个月工资
2N=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
2N=(工龄×月平均工资)×2
工龄: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N)=工龄×月平均工资
3.举例说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例如】小魏在公司工作3年零3个月,月平均工资4100元,那么小魏可以得到多少的经济补偿金?
【答案】由于法律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应按半个月工资计算”,四舍五入后,小魏可以主张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算过程:3.5个月×4100元=14350元。
三、经济赔偿金
1. 经济赔偿金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经济赔偿金(2N)=(工龄×月平均工资)×2
3. 举例说明如何计算经济赔偿金
【例如】小姜在公司工作4年零8个月,月平均工资5400元,那么小姜被公司违法辞退后,可以得到多少钱的经济赔偿金?
【答案】由于法律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四舍五入后,小姜可以主张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计算过程:2×(5个月×5400元)=54000元。
四、劳动者无法得到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形(0补偿)
1. 劳动者个人原因主动辞职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 劳动者死亡或失踪
4.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N)”的情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记忆方法】用人单位存在过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记忆方法】用人单位先提出的解约,协商一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协商解除,这几个字很具有迷惑性,导致很多劳动者误以为,企业想解聘,自己同意后就没有一分钱补偿了。其实不是这样的,只要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即使劳动者同意了,也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记忆方法】劳动者无过失性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记忆方法】经济性裁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记忆方法】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原因未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记忆方法】用人单位破产、关闭,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N+1)”的情形
N+1中的“+1”,又被称为“代通知金”(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但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代通知金,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分别为: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发生)之一时,才可以主张。实际生活中,有很多人误以为,只要单位辞退自己,就应当支付N+1补偿,其实这是错误的。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就无须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了,直接补偿劳动者“经济补偿金(N)”即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2N)”的情形
简单用一句话概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就得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2N)。说句题外话,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存在“2N+1”的情形的。如果你听谁周围哪个同事或者HR,给你讲应当如何主张“2N+1”的话,别管他小嘴怎么叭叭的讲,说的如何头头是道,你还是趁早咨询专业律师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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